犯罪嫌疑人冒充地質勘探人員在某地進行踏勘,謊稱要在當地選址建立地震勘測塔,并承諾給予土地承包人較高的賠償。在“勘探”中,犯罪嫌疑人不停地擺弄“精密儀器”,當“儀器”突然發出聲音后,“勘探人員”便很快在土地承包人熟悉的地方挖出一只金燦燦的“烏龜”。隨后,“勘探人員”欣喜地用手機與“買家”聯系,聲稱“金烏龜”的價值在180余萬元。
鑒于“金烏龜”是在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上發現的,土地承包人理應與“勘測人員”共享利益,于是這只“金烏龜”就由土地承包人及兩名“勘探人員”共同擁有。銷售“金烏龜”的過程中,“買家”要求賣方每人必須在成都辦理銀行卡以便轉賬,且每人在卡上要存入2萬元。“勘探人員”在收取了土地承包人每人2萬元及300元包車費后,便銷聲匿跡。